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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農業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於大面積共有農業用地是否得適當擴大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91 年 06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06.20.營署建管字第0912909522號>結論:

一、有關農業用地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含林業、畜牧及養殖等)必要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規定,宜循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第3項之方式予以規範,以利執行。

二、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有關規定未修正發布前,同意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建議大面積農業用地且各共有人分管分營之情況下,各共有人就其農業經營之需要分別興建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農業必要設施,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並請農業主管機關注意審核其農業必要設施申辦位置,於建造完成後加強其使用管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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