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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君為建築執照核發前分割基地,發照機關未准更正建照地號無法申請建物總登記之處理函請查照逕復。

會議日期 63 年 12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3.12.17.台內營字第612797號說明:

一、本件根據○○君本年11月2日申請書辦理,檢附原申請影印本乙份。

二、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地號與地政機關核發之地籍圖所載地號不符,應由登記申請人先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更正,前經本部60.03.08.台內字第405832號函復台灣省政府。

三、惟如該項地號不符係發生於申請建築執照以後,因地政機關辦理土地合併分割所致者,則毋須更正建築執照,可由地政機關,依實地勘測結果予以審定辦理登記,以資便民。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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