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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轉本部消防署檢送之97年1月7日韓國利川市物流中心火災概要暨修訂興建中(新建)建築物預防火災注意事項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議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2.12.營署建管字第0970005134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97年1月22日消署預字第0970500046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為建築法第63條所明定。另按營造業法第26條及建築法第54條第3項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其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貴府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中定之。是為加強維護建築物施工場所防火安全,請加強建築工程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並於承造人製作施工計畫書時,參酌本部消防署擬定之「興建中(新建)建築物預防火災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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