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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為軍方建築物如國軍英雄館(附設餐廳)、聯勤招待所等場所,對外開放供一般民眾消費使用,所轄地方政府得否派員檢查及依法要求公共安全申報簽証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11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11.20.台內營字第8773334號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7年9月24日87建四字第634919號、併轉據交通部觀光局87年10月28日觀賓87字第21528號、經濟部商業司87年11月4日經(87)商五字第87226063號函辦理。

二、本案軍方所隸建築物如國軍英雄館(附設餐廳)、聯勤招待所等場所,如對外開放供一般民眾消費使用,即應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証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檢查申報。應請貴部通知所屬相關機關,依上開辦法按時編列預算,俾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業務。

三、檢送「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証及申報辦法」與經本部審查認可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名冊各乙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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