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委員會執行制止程序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5.31.營署建管字第1020033190號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5月23日中市都住字第1020072768號函。

二、按「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322號之判決要旨略以:『住戶之違反行為及管理委員會或主管機關之制止行為,均須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之行為人為限。…』。」為本署93年7月19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1167號函所明示,合先敘明。

三、另關違法狀態之行為人倘非住戶,得就具有該建築物實質管領力者,依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課予「限期改善」之義務,以及屆期仍未改善者,採取其他改善之措施並收取費用之執行一節,本署102年2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09639號函釋說明三已有明示,故來函所陳本案住戶如非行為人,而課予建築物實質管領力者「限期改善」之義務時,當無涉本條例所定管理委員會之制止行為。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為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委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