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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93.12.16.研商防空避難設備其中一處出入口以汽車坡道代替時其防火捲門是否應留設防火門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12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12.23.營署建管字第0932921207號>結論:有關防空避難設備其中一處出入口以汽車坡道代替時,其防火捲門是否應留設防火門乙節,就戰時而言,宜請民防單位提供防空避難設備於戰時之使用型態,以利主管建築機關考量其應具備之設備,就平時之使用而言,因該防火捲門非供防火避難使用,尚無附設防火門之必要,但防空避難設備常兼作停車空間使用,坡道成為煙竄流之路徑,宜通案考量防火捲門遮煙性之需求。按防空避難設備設置之需求因地而異,本案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徵詢民防主管機關意見,衡酌當地防空避難之需求,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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