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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舊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建築法第96條規定補領使用執照時,其防空避難設備,可由民防主管機關以勸導方式權宜實際情形加強改善,而不強制其補建以策公共安全。 二、為防微杜漸,此種老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必須以60年以前興建,且為補領使用執照者為準。

會議日期 67 年 11 月 11 日

內文

行政院函 67.11.11.台67內字第10160號

一、舊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建築法第96條規定補領使用執照時,其防空避難設備,可由民防主管機關以勸導方式權宜實際情形加強改善,而不強制其補建以策公共安全。

二、為防微杜漸,此種老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必須以60年以前興建,且為補領使用執照者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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