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同一建築基地內興建二座以上屋數不同而結構獨立之建築物,其應保留空地之總面積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27條之規定分別計算後,求其總和。但非完全獨立之建築物,不得比照辦理。
內文
內政部函 64.04.01.台內營字第622724號說明:復 貴局64.03.17.北市工建字第06640號致本部營建司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64.04.01.台內營字第622724號說明:復 貴局64.03.17.北市工建字第06640號致本部營建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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