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商場之室內通路」是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所稱之「共同走廊」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6.03.07.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031547號說明:

一、復貴處96年2月7日北市都建寓字第09536482100號函。

二、按「條例第16條第2項所稱『共同走廊』,依同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指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且專有部分依同條例第3條第3款定義,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旨揭商場之『室內通路』,若供各專有部分之店鋪連通使用,其性質與共同走廊無異,如住戶於該室內通路堆置雜物,顯已違反條例第16條第2項之規定,…」為本部95年12月1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7689號函釋在案,故商場之室內通路,如係供各專有部分之店鋪連通使用,其性質與條例第16條第2項所稱之共同走廊無異,惟貴處來函所稱之室內通路,如與店鋪位於同一專有部分之範圍內,非供各專有部分之連通使用,自不屬條例第16條第2項所稱之共同走廊。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商場之室內通路」是否為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