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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為已領得使用執照之農業設施,因違規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廢止其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後,其原領使用執照應如何處理乙案,查本部94年12月8日台內營字第0940011948號(附件)函已有明釋在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6.22.營署建管字第1010036908號說明:復貴府101年6月11日府商建字第1010116944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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