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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商店擺設電動玩具應否列入B-1類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6.27.營署建字第19676號說明:

一、復貴府89年6月2日89嘉工局使字第13686號函。

二、有關商店擺設電動玩具應否列入B-1類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乙案,依本部89年6月13日台89內營字第8983687號函已有明示,按商店擺設電動玩具係屬同一單位內供兩種類組使用,準此,該建築物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時,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附表二規定分別辦理。

三、關於貴府警察及建設單位大量通報商店擺設電動玩具案件乙案,如涉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情事時,請依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立即採行措施一、之實施要項(三)之預期目標第2點「違法(規)場所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違法(規)行為認定及配合措施,依各該主管法規加強取締或通報相關權責單位依法辦理」,及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第4點「…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稽查取締項目,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實依照各該主管法規處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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