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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得否與相鄰之農牧用地合併申請興建農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09.29.營署建管字第0950045085號說明:

一、復貴府95年6月28日府工建字第0950005591號函。

二、本案涉關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請依案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8月24日農授水保字第951851944號函示意見略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甲種建築用地未容許作農舍使用,且現行容許作『住宅』使用與『農舍』性質並不相同,另甲種建築用地與農牧用地無合併申請興建農舍之法源依據,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自不得與相鄰之農牧用地合併申請興建農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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