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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都市計劃使用分區變更後,原有建築物申請增建時,其建蔽率應如何核算,擬處理原則如說明,請釋示。

會議日期 64 年 12 月 10 日

內文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64.12.10.北市工建字第56944號說明:

一、查都市計劃使用分區變更時,如係由較大容許建蔽率之使用分區變更為較小時,其增建時建蔽率之核算,應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使用分區變更後致超出新容許建蔽率之原有建物如申請立體增建時,某立體增建之該層面積自應符合新使用分區容許建蔽率,惟原有房屋超出部分為顧及拆除時結構安全,擬予放寬准予維持原狀,免予拆除。

(二)如使用分區變更後,原有建物面積仍未達容許建蔽率申請平面增建時:

01.是否可就原有建物依原有使用分區規定扣除其原有法定空地依新使用分區規定申請增建。

02.抑或應以整筆基地概依新使用分區規定計算其原有及增建後之容許建蔽率。

二、以上兩項處理方式,請釋示以憑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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