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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社區擬於各管委會上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統籌社區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3.11.營署建管字第1042904037號說明:

一、復貴府104年2月16日字府授都建字第10410606900號函。

二、本案前經本署104年2月5日營署建管字第1042902052號函答復在案。至本案社區已各別成立11個管委會擬於各管委會上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統籌社區事宜一節,倘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者,得就其共同設施之範國成立管理組織。惟於各管委會上再成立管理組織時,其共同設施之管理不得與各別成立之管委會管理範圍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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