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9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轉屏東縣政府函為僅供單戶通行已逾二十年,寬度大於二公尺之通道,可否認定為既成巷道乙案,轉請核處逕復。

會議日期 77 年 03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03.07.台內營字第579698號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77.02.29.住都道字第9053號函辦理。

二、關於供公眾通行道路之認定,前經本部71.11.24.台內營字第122110號函釋在案,又現有巷道之認定及指定建築線之有關辦法,應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建築法第48條第2項已為明示,本案應請貴廳依前開規定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三、影送前開局函及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轉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