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4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釋示建築法第70條第2項無正當理由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疑義,希照辦,並轉行照辦。

會議日期 63 年 08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3.08.19.台內營字第584884號說明:依照建築法第70條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使用執照,但承造人或監造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

一、營造廠商負責人已撤銷登記或已死亡者,得免承造人認章。

二、承造人不履行契約或無正當理由要求增加費用而拒不會同,經調查屬實依法處分承造人者,得免承造人認章。

三、監造人已撤銷登記或巳死亡者,得免監造人認章。

四、監造人不履行契約無正當理由要求增加費用而拒不會同,經調查屬實依法處分監造人者,得免監造人認章。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為釋示建築法第70條第2項無正…」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