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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台北市汽車駕駛訓練協會函詢依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辦法規定興建之建築物(汽車駕駛訓練班)是否須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06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6.18.營署建管字第0930040073號說明:

一、復貴局93年6月9日北市工建字第09352624200號函。

二、按臨時性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又該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建築法第99條已有明文。本案請依上開法條規定,於貴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中規定據以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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