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6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台中市政府函請釋示一般流動性遊樂設施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91 年 07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07.08.營署建管字第0912910094號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台中市政府91年6月20日府工管字第091008869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4條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一般流動性遊樂設施並未定著於土地或建築物,不屬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適用範圍。按「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係屬貴管,請釋示一般流動性遊樂設施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逕復台中市政府並副知本署。

三、檢附台中市政府91年6月20日府工管字第0910088690號函影本乙份供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台中市政府函請釋示一般流動…」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