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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臨時建築以二.五公尺高夾板牆分開為二部分,可否分別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07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7.23.台內營字第92715號說明:

一、復 貴廳71.06.26.建四字第134514號函。

二、建築物中間以二.五公尺高夾板牆分開為二部分,其為分隔牆壁分間之部分仍屬同一建築物,應不得分別申請臨時建築許可證。本案臨時建築之建築面積為395平方公尺,巳超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留地臨時建築最大建築面積200平方公尺之制限應予不准。

三、檢還來函附件全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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