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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新建房屋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即時編定門牌號以便利人民遷入居住,請查照。

會議日期 63 年 11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3.11.26.台內營字第348109號說明:

一、接台灣區營造工業同業公會台區營(63)春企字第041號函:「新近台灣省警察機關通令各戶政機構對新建房屋要全部興建完成人口遷入後,始准編定門牌號發給證明,顯與發給建築物使用執照規定有所牴觸,請轉知台灣省警察機關及戶政機關,新建房屋於主要構造完成後,即編定門牌號。」

二、建築法第70條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查驗其主要構造合格者發給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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