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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內政部研商「建築法第三十六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四條」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4 年 03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4.03.24.台內營字第8472362號>結論:

第一案:建築法第卅六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廿四條平均深度疑義案。

決議:

一、本案申請建築執照時程即依台北縣政府84.02.20.(84)北府工建字第59567號函說明二暨與會代表說明本案處理程序尚未終結,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但書之規定認定辦理。

二、至其基地是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廿四條第一款之超高建築條件,依本署83.07.26.(83)營署建字第52172號函示,應以面積一、五○○平方公尺以上且直接面對三十公尺以上道路部分核算平均深度。至臨接建築線為曲線或非為一直線時,得以面積一、五○○平方公尺以上部分基地直接面對且可通視三十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線上任意兩點之垂線平均深度認定之。(如附圖例)第二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廿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永久性空地得否合併計算檢討高度案。

決議:本案建築基地三面臨路,其中二側道路對側分別臨接永久性空地,且平均深度與寬度均在廿五公尺以上,本案二永久性空地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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