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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物經環境影響評估要求增加之停車位,以停車場或機械式立體停車塔增設者,是否不計入容積之總樓地板面積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轉行。

會議日期 88 年 01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8.01.19.台內營字第8872125號說明:

一、依據植根法律事務所87年12月28日函辦理。

二、按依法設置之停車空間,包括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面積,得不計入容積之總樓地板面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己有明定。倘若停車空間係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規定要求增設者,得視同前開所稱依法設置之停車空間,得不計入容積之總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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