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造執照經法院登報公告無效,可否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補發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71.08.06.台內營字第093172號說明:
一、復 貴廳71.07.08.建四字第141442號函。
二、按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25條、第33條為起造建築物之審查、許可、給照,純屬公法上行為。建造執照之註銷、補發、作廢,亦為同法第36條、第41條、第53條、第54條所定之主管建築機關職權、司法機關之判決,僅及於私權範圍而已,本案請本於職權,依法逕行核辦。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71.08.06.台內營字第093172號說明:
一、復 貴廳71.07.08.建四字第141442號函。
二、按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25條、第33條為起造建築物之審查、許可、給照,純屬公法上行為。建造執照之註銷、補發、作廢,亦為同法第36條、第41條、第53條、第54條所定之主管建築機關職權、司法機關之判決,僅及於私權範圍而已,本案請本於職權,依法逕行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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