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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現有巷道供通行公共地役關係之取得時效,為便於認定執行,請參照建築法第48條立法旨意,由貴府依本部77.04.02.台內營字第583612號函(註)附會商結論,斟酌地方情況為必要之規定。請查照。

會議日期 77 年 06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06.08.台內營字第604585號說明:依據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77.05.24.住都道字第24299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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