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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南屏別院籌備處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商業區土地,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申請建築,因建築物用途屬文教設施,以教化眾生推廣教育為目標,得否免檢討鄰近基地冬至日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0 年 12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12.04.營署建管字第072963號說明:

一、復貴局90年11月14日(90)高市工務建字第028833號函。

二、查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一目明定建築物之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計算及檢討日照,是本案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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