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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關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作臨時使用,應否須經主管機關核可及所稱主管機關為何疑義乙案,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臨時建築使用,其建築物除須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可外,其使用如涉其他機關權責者,並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至上開所稱主管建築機關,建築法第2條業有明定。請查照。

會議日期 77 年 06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06.01.台內營字第59651、2號說明:

一、復 貴處77.05.17.檢化實17277號函。

二、檢送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條文各乙份,請卓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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