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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造廠商因漏稅,經稅務機關函請主管建築機關暫緩受理其建築案件之申請後,其原已承攬尚未完成之工程由原承造人負責繼續完成後,得依建築法第70條第1項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

會議日期 64 年 10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4.10.20.台內營字第652914號說明:復 貴廳64.09.23.建四字第134105號函,暫緩受理建築案件申請使用執照。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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