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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端所詢得否於公寓大廈共同走廊放置鞋子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8.10.14. 89營署建管字第0980066917號說明:

一、復台端98年9月28日函。

二、按「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住戶違反前4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公寓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第5項及第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有關公寓大廈住戶於共同走廊放置鞋子乙節,請依上開條文規定辦理。如尚有個案執行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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