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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發布後逾25年,或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發布後逾二年,主管機關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完成細部計畫,其後欲在該等地區建築,究否應依建築法第25條之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後始得建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77 年 07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07.13.台內營字第607994號說明:

一、復 貴府77.06.10.77府建四字第50260號函。

二、按都市計畫法第5條立法意旨,在規定都市計畫之規劃年期,同法第15條第2項在規定主要計畫之實施進度,為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計畫規劃,推動都市建設之準據,與都市計畫之效力無涉。凡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即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建築法第2條第1項著有規定,本案申請建築,自仍應依建築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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