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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級主管建築機關對於核發建築執照之有關圖說,應妥為保存,直至該建築物拆除或損毀時,始得銷毀,請 查照並轉行所屬照辦。

會議日期 64 年 11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4.11.15.台內營字第653734號說明:

一、依據 行政院第298次副首長會議結論辦理。

二、本件分行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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