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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物設置領有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之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其周圍之維修空間及避難等待區之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應依下列規定:

會議日期 90 年 07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令 90.07.10.台內營字第9084397號

一、新建建築物設置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其維修空間及避難等待區之設置地點及其必要之面積大小經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視為消防設備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計機電設備空間面積,在不超過都市計畫法規定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之部分,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二、舊有建築物增設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增設維修空間及避難等待區之設置地點及其必要之面積大小經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其面積與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增設之直通樓梯面積合計,在不超過原有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或三十平方公尺之部分,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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