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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未公布實施前興建完成之大樓,其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辨法設計之空地,是否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9 年 07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89.07.28台89內營字第8984177號函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89年6月16日89屏建管字第1606號函辦理。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得不受第7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為本條例第43條第2項所明定。又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開放空間,係指建築基地內連通道路,時常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之下列空間...。」。惟上開辦法業於85年6月26日廢止,另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註1)」,其中第4條規定:「本辨法所稱之開放空間,係指建築基地內依規定留設達一定規模且連通道路供通行或休憩之下列空間...。」。準此,本案旨揭空地,其使用行為方式,在不違反上開辦法第4條規定,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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