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基地不得以臨接六公尺寬計畫道路部分自行退縮二公尺後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67.06.03.台內營字第797538號說明:復67.06.15.建四字第93372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67.06.03.台內營字第797538號說明:復67.06.15.建四字第933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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