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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集村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被水利用地隔開為2筆以上農地,是否得視為相毗鄰之農業用地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5.14.營署綜字第0960023667號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5月2日農授水保字第0960123529號函轉貴府96年4月27日府農地字第0960102247號函辦理。

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二十戶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農舍。…」,集村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若夾雜寬度2公尺之水利用地,並將建築基地隔為2筆以上農地,並未相毗鄰,故未符前揭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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