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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依法請領建築執照所留設之法定空地,經重劃公告確定後,將此等法定空地分配進入他人所有之同期重劃後所分配之其他土地內能否視為其原有土地並提出建築申請乙案」,按本部66.04.06.台內地字第725600號函(註)規定,應僅指原土地於重劃後分配予其他所有權人者,如土地於重劃前後雖土地分合交換變更,但仍屬同一所有權人所有者,其原有建築物法定空地部分仍不得重覆使用申請建築,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69 年 05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9.05.23.台內營字第21847號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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