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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物屋頂設置基地臺及相關附屬、防護設施是否免申請雜項執照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04.18. 營署建管字第1050015019號說明:

一、復貴大隊105年3月14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53051585號函。

二、有關建築物屋頂設置無線電接收天線架及相關附屬設備,依據內政部86年9月15日台(86)內營字第8606581號函釋及83年11月11日台(83)內營字第8388595號函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二)之決議規定,其高度未超過9公尺及面積未超過建築面積8分之1者,應免申請雜項執照。

三、至建築物屋頂設置輔助基地臺主體設備之附屬設施及防護設施建築管理事宜,本署98年10月16日營署建管字第0982920332號函檢附會議紀錄(二)「本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定之基地臺其他附屬或相關防護設施圖例,請依下列事項修正後檢具相關圖說資料送署續商:1.參照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3公尺者免雜項執照之規定,本設施高度應限制在3公尺以下。2.面積不可超過建築面積8分之1。3.防護設施之格柵應3分之1以上透空,避免採用全面包覆遮蔽面板式的防護設施樣式。......」上開第1點所稱「設施」高度係指第3點防護設施之格柵高度。惟查上開基地臺其他附屬或相關防護設施圖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修正送本署續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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