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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第2項規定之管理委員選任事項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6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9.6.15營署建管字第0990037264號函說明:

一、復貴府99年5月31日府工建字第0990081313號函。

二、按「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0條第2項所明定,是以上開條文所稱選任事項僅係通知將舉行管理委員選任。

三、另按「......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本條例第29條第2項所明定,是以開會通知中是否公告選任人員名單,依規約之規定,規約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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