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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為有關○○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向貴府提出申請於貴縣吉安鄉○○段○○地號等1筆土地(丁種建築用地)設置「樹立廣告」許可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4 年 03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3.03.營署建管字第0940009923號說明:

一、復奉轉交下貴府94年1月27日府城建字第09400136260號函。

二、本案經本部地政司94年2月21日地司(十)發字第0940018099號書函表示意見在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另按建造建築物之申請人規定,建築法第12條己有明文。本案若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樹立廣告,其申請人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若設置未達應申請雜項執照之規模者,其申請人資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並無相關限制規定,倘其他法規有關規定者,應依各該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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