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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所詢「市場」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是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9 年 04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4.18.營署建字第10883號說明:

一、復貴府89年3月24日89高市工務建字第7004號函。

二、有關所詢「市場」是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疑義乙案,依「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第2條附表所列,「市場」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所稱「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範圍」,市場如位於公寓大廈內,則依法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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