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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己依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註)核發合格證明書之機械遊樂設施(蹦蹦車),申請再增載客用子車設施,得否依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1 年 04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04.25.營署建管字第0910017284號說明:

一、復貴府91年3月20日府建使字第0910027685號。

二、按機械遊樂設施應申領雜項執照及使用執照為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所明定,故領有合格證明書之機械遊樂設施,另外增加設備者,仍應依該辦法之規定再行申領雜項執照及使用執照後始得使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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