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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同一建築基地數棟建築物分別申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12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6.12.02營署建字第29220號函說明:

一、復貴局86.11.14北市工建字第8636085200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之規定成立管理組織。本案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其中一幢如能符合前揭處理原則第2點適用範圍第2項第2款之規定者,自得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報備,案屬事實認定,應請貴局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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