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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轉知各部會對國家重大工程有關建築物如需適用建築法第98條規定視為特種建築物者,應由主辦機關連同建設計畫同時報院核定,以利工程之通行。

會議日期 64 年 08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4.08.11.台內營字第651111號說明:本案依據本部於64年7月30日邀集 鈞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商台灣電力公司基隆協和火力發電工程廠房核發建築執照有關事宜獲致之結論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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