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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2款免計容積檢討執行疑義,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94 年 05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94.05.18.台內營字第0940083309號函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94年4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42906996號函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2款免計容積檢討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之結論辦理。

二、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機電設備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內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檢討容積樓地板面積時,其面積得併入屋頂突出物、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項目,免納入檢討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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