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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金門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建築物管理業務權責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5 年 02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5.02.22.營署建字第55683號結論:

一、金門地區業已全面實施金門特定區計畫,依照建築法第3條規定,指定本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為金門國家公園範圍內之主管建築機關,俾利事權統一,原則同意。金門國定公園管理處與金門縣政府間之業務分工、聯繫、協調、作業流程,應予釐清再報署核定實施。

二、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對建築管理應辦事項,應妥為準備。在相關法令規定尚未完備前,有關建築管理事宜應先洽金門縣政府,以免脫節。

三、為落實各國家公園建築管理業務及管理人員培訓工作,另由本署負責召集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之建築管理業務主管、主辦人員,辦理相關法令研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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