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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院安全維護整修擴建計畫工程,為利文化古物保存,請依建築法第98條有關特種建築物之規定,免辦建築執照一案,經奉行政院核示:除新館古物存儲大樓暨其附屬之地道、機電室與配電室等准予照辦外。其餘宿舍、文康中心、車庫等一般性建築物,仍應依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復請查照辮理。

會議日期 71 年 07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7.10.台內密洋營字第002245號說明:

一、復 貴院71.05.06.台博總字第0463號函。

二、檢附行政院71.06.03.台71內9266號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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