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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業務,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註)第5點規定,如專業檢查人非開業建築師或技師資格者,則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之「專業機構」欄及「專業檢查人」欄,應分別蓋記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戳章。請查照辦理。

會議日期 89 年 09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9.02.營署建管字第39888號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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