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4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復公寓大廈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所收取之管理費用,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設置之公共基金,共孳息應否扣繳所得稅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01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01.15.台(86)內營字第861879100號說明:

一、復貴部85.03.08日台(85)內營字第8572329號函。

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利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之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併核發免扣繳證明。

三、至於公寓大廈以起造人或管理負責人名義設立專戶衍生之存款利息,其已扣繳之利息所得稅款,於成立前開管理委員會後,得專案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經查明後予以退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函復公寓大廈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