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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部92年7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7944號函有關免計容積之機電空間淨寬度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4 年 08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8.25.營署建管字第0940042061號說明:

一、復貴公司94年8月3日陳情書。

二、「各層『機電設備空間』面積之和應小於當層居室樓地板面積之十分之一;除淨寬度在二公尺以下者外,應位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且不得約定專用。」為本部92年7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7944號函所釋示,上開「淨寬度」,係指機電空間寬度之淨尺寸,非指牆心至牆心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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