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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用之區別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04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04.20.台(87)內營字第8771690號說明:

一、復貴府87年03月30日87府工建字第58743號函。

二、按公共基金係指區分所有權人或起造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設置者,至公寓大廈管理費用之收繳及運用,前揭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3項業有明定,其設置及運用應有區別。

三、本案關於未依規約繳納相關費用乙節,宜請先查明本案欠繳之費用為何?如係屬前揭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之費用,應依第21條規定辦理,如係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之公共基金,則依前揭條例第39條第6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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