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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疑義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02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02.09.台內營字第8702251號說明:

一、復貴廳87年1月8日86建四字第657367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不增加依第一項及本編規定核計之建築基地允建地面層以上最大總樓地板面積及建築面積者,得增加建築物高度或層數,而免再依第一項規定增加空地,但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本編第二章第三節之高度限制。至上開規定之適用對象,係指建築基地依本條第一項及本編規定核計其允建地面層以上最大總樓地板面積時之建築物高度,仍未超過本編第二章第三節之高度限制下作彈性設計。是本項但書規定應無與其立法意旨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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